AFFF123 发表于 2024-4-10 20:40

4月10日资阳中院审理文春明等与县政府、自规局安置住房纠纷

文春明等与安岳县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置住房纠纷

辩 论 意 见



尊敬的法官:

2024年4月10日新闻:川资阳中院审理三人户的宅基地安置在父母五人户一起案

原告文春明、邓欣然、文紫嫣等(下称原告)与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下称被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自规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独立户无房户对原告文春明、邓欣然、文紫嫣三人给付住房安置补偿费各20万元共计60万元或按照独立户安置2个自然开间门市基础的土地(每个开间宽3.6米进深11米)79.2平方米给文春明、邓欣然、文紫嫣自建住房”。

被告答辩称:2008年国土局与文加友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又取得了《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将文春明及其妻子邓欣然安置到文加友户合法有效,文紫嫣于2014年出生在征地完成后,新增人口依法不能享受划地自建安置补偿。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2008年县政府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征收了新村1社的集体土地,文加友与自规局于2008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于2019年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综上,拆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

第二、根据《安岳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2008年7月征收岳阳镇新村1社集体土地时,文加友户7人口数(户主文加友、妻子李跃素、女儿文丹、儿子谢安华、长子文春明、儿媳段青春、儿媳邓自然).....文紫嫣于2014年出生是征地完成后新增人口依法不能享受划地自建安置补偿.....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各自阐述的事实理由,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新村1社征地封户的时间起点是什么时间?原告一家三口人是否应当按照独立户享受征地安置住房的补偿,被告将文春明、邓自然安置到文加友名下以及对文紫嫣不予安置补偿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首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将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事项授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

《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在收到法院发给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十天内,依法应当向法院出示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批准征收约千亩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新村1社集体土地424.126亩、征收奎安村1、5社、石桥铺桅坝村6、9社、石华村1、6社等七个社集体土地,)证明县政府征地近千亩集体土地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被告征收新村1社等七个社共计近千亩集体土地并没有举证出具有关征地的批文,这一事实证明被告征收新村1社集体土地行为违法,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自然被告征收新村1社集体土地的行为也侵犯了三原告依法享受住房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同时证明:以2008年7月作为封户时点是错误的,损害原告等住房安置户应当按照独立户安置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三人(1-3人)户,按照三人安置宅基地建房。既然案涉安置协议的依据是《实施办法》,难么对原告应当按照三人户安置二个自然开间的门市土地自建住房,否则,违反本规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答辩称:国土局根据《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岳阳镇奎安村1、5社、新村1社......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安拆(200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人户给予一个自然开间;2-3人户给予两个自然开间;4-5人户给予三个自然开间;6人户以上给予四个自然开间(每个开间宽3.6米,进深11米)。

县政府于2008年7月征收岳阳镇新村1社集体土地时,当时文加友一户为7口人数,......没有分为三户,文加友户为7口人数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给予四个自然开间门市基础......文紫嫣于2014年出生是征地完成后新增人口依法不应当享受划地自建安置补偿......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答辩理由提出如下异议:原告文春明于1999年12月1日当兵,2002年退伍。本身就是独立户。

公安机关将文春明的户籍上到户主父亲文加友一起。当年对独立户的优越性没有认识。

因为征地安置住房补偿政策的问题,2008年10月20日,文春明申请公安机关颁发了独立户籍簿。但是,户主文春明名下没有独立的宅基地住房,属于无房户。

2008年8月26日,文春明与邓欣然结婚,2014年7月29日,女儿文紫嫣出生。三人成为独立户。但是,被告认为文春明、邓欣然成为独立户之前,政府已经封户,不能按照独立户对文春明、邓欣然安置住房补偿。

原告认为,独立户籍的时间存在争议的,应当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即文春明退伍的时间2002年为准,根据该档案记载,应当对文春明按照独立户安置住房补偿。何况,国家鼓励儿大要分家各自去成家立业,这样作对国家对个人都有好出处。但是,本案被告为了利益最大化,为了少给一个自然开间,强行将文春明及其妻子安置到父亲文加友名下,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是国土局与文加友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上只有文加友一人的签名,没有文春明的签名同意,文春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中年人,因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予认可,何况,该协议是在征地没有获得省政府批文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的。因此,该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文春明一家三人完全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三是县政府2008年征地,一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二征地后多年没有出让开发,而是闲置土地;三2008年只有文加友等少数人签订了部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多数户都是在2019年前后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特别说明的是,表面上看征收集体土地发生在2008年7月,表面上看安置方案适用的是安拆【2008】4号《关于岳阳镇奎安村1、5社、新村1社及石桥铺镇桅坝村6、9社、石华村1、6社房屋拆迁安置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实际上,2008年并没有安置土地给被拆迁户建房。

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案府发【2015】22号、2019年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至三次公示安置门市基础2023年第三次公示:【2008年征地—2015年通知—2019年补充协议—2023年公示安置】

上述15年事实证明,案涉封户的时间起点不应当是2008年,而应当是2019年9月9日第二次国土局与文加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期间。

四是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格式条款,约定不明确,没有特别约定应当安置那些人不安置那些人、也没有约定安置时间,安置面积等,根据原《合同法》第39条、41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根据修改前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法婚嫁生育的不在封户之列。 法律还另有规定,封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另外,原告不服2023年7月28日公布的《安岳县岳阳镇新村1组还房屋门市基础分配公告表》(第3次),于2023年12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县政府递交了申请,请求对三申请人依法进行征收住房安置补偿66万元。县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两个月内予以回复,原告被迫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征收岳阳镇新村1社集体土地的行为因为没有批文而违法,被告以2008年7月作为封户时点,将原告文春明、邓欣然安置到文加友一户不予安置文紫嫣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支持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原告的代理人:安岳县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工作员胡代国

2024年4月10日


三棵树子 发表于 2024-4-10 20:53

无聊

AFFF123 发表于 2024-4-11 08:26

       经过2024年4月10日下午的审理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文春明一户三人应当按照安岳县政府2019年的【87号】文件规定每人给付住房安置费20万元。事实理由如下:   一是2008年7月只是县政府征地,没有省政府的批文,征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2008年7月新村1社有集体土地424.126亩(其中耕地207亩、非耕地217.126亩)新村1社总农户数99户,总人口335人。
      三是新村1社居民分上半社居住和下半社居住。
      四是2008年7月征地时,居住在下半社部分村民签订了拆迁协议。也包括文加友个人与国土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春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不知情。协议显示:被拆迁房屋是文加友父母于一九五年分得的房屋57.78平方米。
       五是居住在上半社的农户因为不认可政府的征地行为,2008年期间,都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
       六是文加友名下在上半社有住房474.4平方米。文加友的两个成年儿子女儿居住在上半社的该住房里。
       七是居住在下半社的被拆迁户是按照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方案》【2004】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1人户安置1个门市基础、2-3人户安置2个门市基础。4-5人安置3个门市基础,6人以上户安置四个门市基础”
      八是居住在上半社的被拆迁户因为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2019年,政府例会决定,不再划地自建住房,按照每人20万元给付住房安置补偿费,被拆合法住房安置重置价补偿。
       九是,居住在上半社的文春明于2008年8月26日与邓欣日然结婚,2014年女儿文紫嫣出生。并办理独立户籍。
       十是根据上述客观事实,政府应当按照独立户安置文春明三人户的住房补偿费60万元。
      
      上述事实证明,2023年7月28日政府公示表将文春明夫妻安置到其父亲一起,等于文春明妻子和女儿就没有安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而引发官司。代理人胡代国对法官反复说明了上述情形。
法官回答:被告也承认了,是分两批次安置的事实。我也听懂了。




AFFF123 发表于 2024-4-11 11:36

申 请 书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文春明等三人与安岳县政府、自规局履行房屋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为了查清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到安岳县房屋征收局调取新村1社上半社被拆迁户的安置协议,证明2018年前后新生儿也是根据安岳县政府办公室安府办发【2018】7号《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规定补偿人均20万元。证明被告将文春明一户三人的安置是错误的,该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此致申请人:文春明      2024年4月11日 文春明与安岳县政府、自规局房屋安置协议纠纷      补 充 辩 论 意 见经过2024年4月10日下午的审理证明这样一个事实:文春明一户三人应当按照安岳县政府办公室安府办发【2018】7号《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规定,每人给付住房安置补偿费20万元。事实理由如下:    一是2008年7月只是县政府征地,没有省政府的批文,征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2008年7月新村1社有集体土地424.126亩(其中耕地207亩、非耕地217.126亩)新村1社总农户数99户,总人口335人。    三是新村1社居民分上半社居住和下半社居住。    四是2008年7月征地时,居住在下半社部分村民签订了拆迁协议。也包括文加友个人与国土局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文春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不知情。协议显示:被拆迁房屋是文加友父母于一九五年分得的房屋57.78平方米。       五是居住在上半社的农户因为不认可政府的征地行为,2008年期间,都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       六是文加友名下在上半社有住房474.4平方米。文加友的两个成年儿子女儿居住在上半社的该住房里。       七是居住在下半社的被拆迁户是按照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安置方案》【2004】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1人户安置1个门市基础、2-3人户安置2个门市基础。4-5人安置3个门市基础,6人以上户安置四个门市基础”       八是居住在上半社的被拆迁户因为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协议,2019年,政府例会决定,不再划地自建住房,按照每人20万元给付住房安置补偿费,被拆合法住房安置重置价补偿。      九是,居住在上半社的文春明于2008年8月26日与邓欣日然结婚,2014年女儿文紫嫣出生。并办理独立户籍。      十是根据上述客观事实,政府应当按照独立户安置文春明三人户的住房补偿费60万元。            上述事实证明,2023年7月28日政府公示表将文春明夫妻安置到其父亲一起,等于文春明妻子和女儿就没有安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而引发官司。代理人胡代国对法官反复说明了上述情形。 法官回答:被告也承认了,是分两批次安置的事实。我也听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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